本局「112年藥癮者家庭心理諮商輔導補助計畫」即日起至111年12月8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相關申請資料請至本局網站服務專區/機構申辦下載。
一、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或本局列管藥癮個案及其家人。
三、補助對象
(一)依心理師法或社會工作師法,登記立案之相關學(協)會、法人團體及機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本市設有臨床/諮商心理師或社工師之身心科或精神科醫療院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內容
(一)以面談方式提供個人、親子、家庭、伴侶等個別或團體心理諮商輔導多元服務。
(二)由心理師、社工師評估諮商輔導或心理治療次數,每案每年總服務次數最高補助12次。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每單位最高補助12萬元。
(一)諮商輔導鐘點費:每小時2,000元。
(二)團體諮商輔導費:團體領導者每小時2,000元。
(三)印刷費、材料費、場地費之總額不超過補助經費最高3%。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提具申請表、計畫書(含執行方式、人力資源、經費概算表),及相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執行通訊心理諮商者,需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送本局審核。(申請表、計畫書如附件1、2)
(二)應提供執行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等)之專業證照、執業執照影本送本局備查。若相關專業人員非前開所述身分,則應提供相關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核備,服務資格由本局認定。
(三)受補助單位如變更計畫內容,應於一個月前送本局核備。
七、受補助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繳溢領之補助款,至溢領款項繳清為止,並得停止該單位之新案件補助申請:
(一)溢領補助或不符合本案服務對象資格而領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四)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有其他經費支用不當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