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15年藥癮者家庭心理諮商輔導補助計畫」即日起至115年1月28 日(星期三 )止受理申請,相關申請資料請至本局網站為民服務/機構申辦下載。
一、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二、目的
為提升本市藥癮個案及其家屬自我覺察、因應生活壓力與問題,發展生活技能及增進生活適應,提供多元戒癮治療,促進其社會復歸,特訂定本計畫。
三、服務對象
本局轉介藥癮個案及其家人。
四、補助機關/團體
(一) 本市心理諮商、社會工作相關團體、學會、機構。
(二) 本市設有臨床/諮商心理師或社工師之身心科或精神科醫療院機構 。
五、服務內容
(一) 以面談方式提供個人、親子、家庭、伴侶等個別或團體心理諮商。
(二) 團體諮商每次2小時,個人諮商每次1小時 。
(三) 由心理師、社工師評估諮商輔導或心理治療次數,每案個案每年總服務次數最高補助12次。
六、補助項目及標準
每機關/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
(一)個別諮商輔導費:每小時2,000元。
(二) 團體諮商輔導費:團體領導者每小時2,000元。
(三)印刷費、材料費、場地費等諮商相關費用之總額不超過補助經費最高5% 。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 提具申請表、計畫書(含執行方式、人力資源、經費概算表),及相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執行通訊心理諮商者,需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申請表、計畫書如附件1、2)
(二) 提供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等)之專業證照、執業執照影本送本局備查。若相關專業人員非前開所述身分,則應提供相關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核備,服務資格由本局認定 。
八、核銷及撥款
(一) 按季核銷方式,並於4、7、10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遇例假日可順延至上班日)檢附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個別/團體費用印領清冊、同意書、轉介單、個案/輔導團體簽到表、諮商輔導/團體輔導紀錄表、每季執行成果明細表及執行成果明細表/總表等資料,送本局核銷撥款(如附件3至附件7)。
(二)最後1季應於115年12月10日前檢附上開資料,以及成果報告(如附件8)1式2份【含經費核准函影本(含經費核定表)、原核准計畫書影本、執行情形、個案服務分析、檢討建議及個別服務個案清冊(含同意書、轉介單、個別心理諮商輔導紀錄表、簽到表等影本)或服務團體清冊(含同意書、簽到表、團體心理諮商輔導紀錄表、成果照片及每位個案諮商輔導成效評估量表等影本)】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
(三) 受補助機關/團體提出之各項核銷表件,應符合本局核銷作業及稅法相關規定。
1.領據應註明機關/團體全銜、統一編號、匯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分行名稱、戶名、匯款帳號、開立日期。繳款人或機關名稱請填寫本局全銜「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並經貴機關/團體相關人員核章(若該機關/團體無編制相關人員,如:出納等,則可自行調整欄位後核章)。
2.經費支出明細表須經貴機關/團體相關人員核章,若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受補助機關/團體須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核銷時請檢附扣繳憑單影本或備註貴機關/團體已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
九、管理與考核:
(一) 受補助機關/團體於個案諮商輔導前、後,進行成效評估,並於核銷時檢送個案成效評估量表及將資料分析載於年度成果報告送交本局。
(二)若遇個案有其他親友施用毒品問題,應於諮商過程中詢問其親友接受本局開案輔導之意願,若有意願則填寫轉介單(附件9)送本局進行開案評估。另若遇個案特殊情況 (如兒少保、家暴、暴力、自殺等)應立即依相關法令規定通報處理,並回報本局。
(三)專業人員取得個案同意,得接受本局主責個管員洽詢個案概況,以利本局及時協助處遇個案需求。
(四)專業人員應善盡個案資料保密之責,避免個案資料外洩情事發生,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五)受補助機關/團體應配合參與本局召開聯繫會議、個案討論會或教育訓練,並不定期接受本局督考,以了解經費運用情形與執行成效,督考結果將列入未來申請補助審查參考。
(六)受補助機關/團體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溢領之補助款,至溢領款項繳清為止,並得停止該機關/團體之新案件補助申請:
1.溢領補助或不符合本案服務對象資格而領取補助。
2.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4.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有其他經費支用不當等情形。
十、經費來源:
由本局編列經費支應。本補助計畫預算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或經費用罄時,本局得視實際情形通知受補助機關/團體,當年度不予補助或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十一、本補助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