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1賦予列管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善盡場所管理之責任,毒防局每年定期及不定期稽查業者,依該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應執行之4項毒品防制措施。
自109年起更擴大至非列管營業場所訪查宣導,鼓勵業者響應支持政策簽署「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反毒靠您我合作意向書」,並配合執行「場所張貼毒防標示」、「場所人員參加毒防訓練」、「備置場所人員名冊」及「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毒品情事時,通報警察機關」等4項法定毒品防制措施,共同建構健康安全的住宿及休閒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