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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得獎勵~藥癮者就業支持方案

    (一)目的:

    本局秉持「給釣竿而非給一簍魚」政策理念,積極強化藥癮者職能培力及技能培訓,提升就業準備,協助藥癮者穩定就業與經濟,找到正向生活重心,提升藥癮者戒癮的保護因子,促進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

    (二)服務對象:本局輔導之藥癮個案
    (三)方案內容:

    獎助項目 補助基準
    就業加值金 1.獎助對象:
    (1) 受僱於合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學校,且提供勞健保或就業保險者。
    (2) 自行創業且投保工會或國民年金者。
    2.獎助條件:
    (1) 排除從事違法、賭博、菸、酒、軍火、情色、違反善良風俗之產業。
    (2) 按個案「工作持續的月數」比例發給獎勵金,並採階梯式提高獎勵額度。
    (3) 於新工作期間,由本局提供就業加值金(本局得派員至受補助對象之工作場所或進行電話查訪關懷)。
    (4) 領取獎助期間,工作地點限於在同一業者持續工作,方可申請。(持續工作之定義以雇主持續投保勞工保險為準)
    (5) 本方案持續獎助每名個案以2年為限,2年內期間工作中斷者,重新依本方案獎助,並累加全部獎助期間至滿2年為止。
    (6) 需未申領其他政府相關就業補助或獎勵。
    3.獎助內容:
    甲.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1年內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下同)28,500元)
    (1) 個案工作滿1個月者,發給獎勵金1,000元。
    (2)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2個月起至滿第4個月者,每月發給1,500元。
    (3)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5個月起至滿第7個月者,每月發給2,000元。
    (4)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8個月起至滿第10個月者,每月發給3,000元。
    (5)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11個月起至滿第12個月者,每月發給4,000元。
    乙.部分工時者每月應連續工作滿60小時(1年內最高補助上限15,000元)
    (1) 前6個月,每月發給獎勵金1,000元。
    (2) 後6個月,每月發給獎勵金1,500元。
    職業訓練助學金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本局委託辦理職能培力或家庭支持服務據點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取,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或連續性職業訓練,結訓後得申請本方案助學金。
    1.取得結訓證明者,獎助自行負擔之訓練費,每年最高補助8,000元,採實支實核。
    2.已申領職業訓練獎助金者,若中途停訓,自最後一次實際上課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助。

    技能檢定報名費補助 報名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或立案團體單位之專業證照檢定,依實際報名費用發給,每年最高補助5,000元(含學員自行負擔之報名費、檢定費、材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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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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