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加值金 |
1.獎助對象:
(1) 受僱於合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學校,且提供勞健保或就業保險者。
(2) 自行創業且投保工會或國民年金者。
2.獎助條件:
(1) 排除從事違法、賭博、菸、酒、軍火、情色、違反善良風俗之產業。
(2) 按個案「工作持續的月數」比例發給獎勵金,並採階梯式提高獎勵額度。
(3) 於新工作期間,由本局提供就業加值金(本局得派員至受補助對象之工作場所或進行電話查訪關懷)。
(4) 領取獎助期間,工作地點限於在同一業者持續工作,方可申請。(持續工作之定義以雇主持續投保勞工保險為準)
(5) 本方案持續獎助每名個案以2年為限,2年內期間工作中斷者,重新依本方案獎助,並累加全部獎助期間至滿2年為止。
(6) 需未申領其他政府相關就業補助或獎勵。
3.獎助內容:
甲.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1年內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下同)28,500元)
(1) 個案工作滿1個月者,發給獎勵金1,000元。
(2)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2個月起至滿第4個月者,每月發給1,500元。
(3)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5個月起至滿第7個月者,每月發給2,000元。
(4)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8個月起至滿第10個月者,每月發給3,000元。
(5) 個案持續工作,從第11個月起至滿第12個月者,每月發給4,000元。
乙.部分工時者每月應連續工作滿60小時(1年內最高補助上限15,000元)
(1) 前6個月,每月發給獎勵金1,000元。
(2) 後6個月,每月發給獎勵金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