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立法院特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賦予列管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法務部並邀相關機關及業者代表共同研商後,並制定授權辦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業於107年12月12日施行。
依辦法第13條規定,得鼓勵非列入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爰自109年起毒防局擴大至本市非列管之休閒娛樂場所訪查宣導,鼓勵執行「場所張貼毒防標示」、「場所人員參加毒防訓練」、「備置場所人員名冊」及「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毒品情事時,通報警察機關」等4項法定毒品防制措施,以提升場所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