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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藥癮者住院治療費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本市辦理藥癮者醫療戒治住院治療醫院。

    二、補助條件及金額

    (一)藥癮者至少住院治療7日。

    (二)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萬5千元(須自付部分負擔),惟不含住院期間之伙食費及病房費差額,亦不得至其他醫院重複申請。

    (三)接受補助之藥癮者2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以前次實際住院起日計算,如113年8月1日住院治療30日,須至115年8月1日後的住院費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補助項目

    藥癮者住院治療之病房費、住院診察費、藥事服務費、檢驗費、檢查 費、精神科治療費、護理費、處置費及材料費等。

    四、補助費用撥付及核銷程序

    依醫療醫院提供藥癮者住院治療人數及費用核實補助,按季於113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2月5日前檢附領據、住院收據正本或住院帳款明細表正本、請款明細表(附件1)、個案分析統計表(附件2)、藥癮者施用毒品之感受量表(附件3)及告知同意書(附件4)等資料,函送本局核銷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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