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13年藥癮者家庭心理諮商輔導補助計畫」即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相關申請資料請至本局網站服務專區/機構申辦下載。
一、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二、服務對象
本市藥癮個案及其家人。
三、補助對象
(一) 本市心理諮商、社會工作相關團體、學會、機構。
(二) 本市設有臨床/諮商心理師或社工師之身心科或精神科之醫療院機構 。
四、服務內容
(一) 以面談方式提供個人、親子、家庭、伴侶等個別或團體心理諮商輔導多元服務。
(二) 團體諮商每次2小時,個人諮商每次1小時 。
(三) 由心理師、社工師評估諮商輔導或心理治療次數,每案每年總服務次數最高補助12次。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單位最高補助12萬元。
(二) 諮商輔導鐘點費:每小時2,000元。
(三) 團體諮商輔導費:團體領導者每小時2,000元。
(四) 印刷費、材料費、場地費之總額不超過補助經費最高5%。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 提具申請表、計畫書(含執行方式、人力資源、經費概算表),及相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執行通訊心理諮商者,需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送本局審核。(申請表、計畫書如附件1、2)
(二) 應提供執行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等)之專業證照、執業執照影本送本局備查。若相關專業人員非前開所述身分,則應提供相關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核備,服務資格由本局認定 。
(三) 受補助單位如變更計畫內容,應於一個月前送本局核備 。
七、受補助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溢領之補助款,至溢領款項繳清為止,並得停止該單位之新案件補助申請:
(一) 溢領補助或不符合本案服務對象資格而領取補助。
(二) 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 。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
(四) 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有其他經費支用不當等情形 。